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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多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发布
时间:2023-08-25 作者:欧阳剑环 来源:中国证券报

  ★ 继续实施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 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 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延续实施沪港通、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8月22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多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本次延续政策项目多,涉及领域广,延续时间长,支持力度大,契合企业期待。”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同时,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有序公布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安排,着力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个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下称“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公告明确,对个人投资者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CDR,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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